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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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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办理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咨询

来源:青海国土经略 发布时间:2023-03-28 09:44:52 浏览次数: 【字体:

读者询问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请问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复垦费是否重复,两者缴费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缴费呢?

咨询台答复 :土地复垦费和耕地占用税均应按照相关的规定缴纳。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经审核属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涉及具体操作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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