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范围漂移后的纠正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 :受地理测绘技术影响,我县较早发证的矿山基本都是在地形图勾绘出坐标的,精度较差,随坐标转换,个别矿山坐标与矿山地理实际严重不符,加之矿区范围小,矿山依法依规合理开采存在极大的困难,矿区范围的圈定极不科学合理。咨询一下,在不变更矿区面积和矿区几何图形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合理纠正矿区范围,即俗称的矿权飘移问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具体到 2 类和 3 类矿业权提供的资料有什么区别?
咨询台答复 :2009 年 6 月,原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采矿权登记申请时矿区范围必须经实地核查确定,并在 2009 年至 2010 年安排开展已设置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研究纠正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范围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不一致的问题。矿业权登记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实地测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扩大范围。若确因坐标转换等技术原因导致坐标误差,建议将具体问题向登记机关反映,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由登记机关视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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