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131号提案答复的函
高志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青海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构建顶层设计方面
2021年,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明确了土地储备考古工作前置的有关要求,我厅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对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同时,根据文物主管部门的考古情况、认定结果、保护要求等,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出让中落实,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优化工作程序方面
根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要求,符合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的,可按临时用地规范管理。提案中提到的考古发掘项目不属于临时用地范围,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国家尚未出台优化临时用地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我厅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有关规定,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落实好国家关于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的相关要求,做好文物调查、勘探与考古用地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对接文物主管部门,了解考古工作中临时用地办理遇到的问题,并向自然资源部反映,争取临时用地政策支持,持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联系人:许丽萍 联系电话:0971-6139985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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