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次人大一次会议第183065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次人大一次会议第183065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国土资函〔2018〕291号
李春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级相关部门给予地方产业发展更多扶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引导作用,合理引导各类产业建设项目选址,确保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主动做好与相关产业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安排产业发展项目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合理安排产业建设项目用地布局,保障产业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供指标保障。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总量,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并及时下达,下达各市(州)城镇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省级预留独立选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主要保障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我厅统一配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各类产业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三)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是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重新修订了《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查、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等方式,简化改进了审查内容,减少了用地预审申报材料,并明确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进一步明确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切实提高了用地预审工作效率。二是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应当由我厅负责预审的灾后重建、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110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我厅备案。同时,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的要求,审批、核准和备案机关下放审批权限后,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也随之下放。三是充分运用信息平台。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远程报批系统,采用并联审批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工作效率。四是对于需上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采取主动服务、积极协调的方法,派专人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前往自然资源部汇报协调,为项目审核(核准)争取时间。
(四)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对建设用地审批越来越严的情况下,依据国土资源部修正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为优化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我厅印发了《青海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指南的通知》(青国土资办〔2017〕30号),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了建设用地审批要件和程序。青国土资办﹝2017﹞30号明确了建设用地审查依据、审查机构、审批机构及申请材料清单。该文件或申请材料清单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栏中办事指南地政类建设用地审批中均能查询。
(五)关于项目用地地类的认定。一是我厅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为基础进行实地判定地类,若发现部分项目涉及的牧草地、灌木林地等与农牧、林业部门数据不一致,则会会同林业、农牧等部门相关专家赴实地认定地类,保证数据的统一性,推进项目落实落地。二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自然资源管理职能整合调整,将会形成统一的自然资源本底数据,为解决数据多部门管理矛盾提供重要支撑。
我厅将继续在规划管理、计划指标配置、用地预审、用地审查报批等方面对地方产业发展用地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联系人:萨仁娜 联系电话:0971-6115759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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