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留言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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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光伏类项目建设主体名称变更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原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变更? | ||
咨询人 | 将** | 咨询日期 | 2024-11-02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咨询内容 |
光伏项目前期备案为联合体中单位,相关行政批复为原客户名称,后期变更名称后取得发改委变更备案通知书,但环评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均为以前客户名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变更?建设内容及规模未发生改变,仅变化建设单位名称,是否需重新办理,烦请回复,谢谢! |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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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 办结日期 | 2024-11-07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光伏项目建设主体名称变更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原建设单位,是否需要变更”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和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因此,您留言中提到的项目建设主体发生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要重新办理变更手续,请按照要求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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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公开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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