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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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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留言

咨询情况
标题 不服海东市互助县自然资源局的处理意见,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查
咨询人 我** 咨询日期 2024-11-25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尊敬的省国土资源厅:申请人:王虎成 性别 男 年龄50岁 身份证号码:63212*******195 联系电话:155******2517 家庭住址: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二社277号
被申请人: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复查请求:
1 请求对互助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本人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撤销其不当处理决定。
2 要求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出示2010年征收我村耕地的批文及公告。
3 要求解决因征收土地导致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安置区被违规出让给开发商而引发的系列问题。
事实与理由:
一 关于征地过程的不规范行为
2010年互助县政府在未张帖公告,未出示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将我村耕地收为储备用地。征收过程中,对大部分耕地以每亩3.9万元进行补偿,而申请人的0.12亩却按每亩4万元进行征收,存在补偿标准不一的情况。征收后的士地用于商业开发和公益项目,我家的耕地上修建了博川小区和一中学校,而如今该地的审批手续仍未完善。申请人未获的失地农民保障。
二 关于安置区违规出让
在申请人尚未搬迁的情况下,互助县政府将安置区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开发商为了迫使申请人尽快搬迁,挖断了上下水设施,并抢占了申请人(17米长6米宽的巷道)挖除了房后墙根(长24米宽1.5米)紧挨着墙根埋入2道下水管道。雨水在房后淤积,致使墙体开裂。拆迁方张帖了通告,该通告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行终141号判决为违法。
三关于安置前土地的征收与基础建设
因富民街搬迁,我被安置在现住址。安置前政府已从农户手中征收了该地块,并将其变为国有土地。安置时,政府已完成了上下水,围墙,大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然而这些基础设施建设与耕地征收无关,且政府在安置时已从拆迁款中扣除了土地出让金1.32万元。
四 法律依据与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有权要求政府出示征地批文和公告,并有权要求解决因征地导致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安置区违规出让而引发的系列问题,请求撤销互助县自然资源局不当处理决定,并依法解决申请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敬礼
。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征地管理处 办结日期 2024-12-02
回复内容

我本善良网友您好:

您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上的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请求对互助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本人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查,并撤销其不当处理决定。

经查,您所述处理意见为互助县自然资源局信访处理意见,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工作原则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之“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请向海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查。

    二、要求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出示2010年征收我村耕地的批文及公告。

一是经与互助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您提出的0.12亩耕地,已纳入“平安经互助至大通及民和至小峡公路(互助段)”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申报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已对该项目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了处罚。

二是您提出的“0.12亩耕地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经查,2011年互助县人民政府对威远镇新区部分集体土地收储时,补偿标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加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规定执行,耕地每亩补偿3.9万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是您提出的“公开征地公告”属于地方政府法定事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互助县人民政府申请相关资料。

三、要求解决征收土地导致的失地农民保障问题,以及

安置区被违规出让给开发商而引发的系列问题。

一是您提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未落实问题”,经互助县自然资源局核实,您符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规定的“应当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互助县自然资源局反馈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办理中,我厅将督促互助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办理。

二是您提出“安置区违规出让”问题,经查,您所述宅基地地块已纳入互助县2018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南门峡等6个乡镇)建新区第一、第四、第五区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用地范围内,该项目土地征收已于2020年8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该地块通过招拍挂出让,项目开发企业已与互助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征地管理处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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