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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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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长信箱

咨询情况
标题 关于青海省村庄规划户均宅基地的规定。
咨询人 学** 咨询日期 2024-05-17
信件状态 已办理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学生,对于青海省的村庄布局。我查到《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请问这个要求是针对文件出台后的新增村民住宅吗?既往已建的村民住宅如何处理?文件中提到的“水地”,具体是指什么地类?
回复情况
回复单位 用途管制处 办结日期 2024-05-22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我厅网站关于户均宅基地的留言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另,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2、78条,从法律上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对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执法监管职责。故此问题建议您向省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2024年5月21日


办理方式 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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