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线上申请的公告
关于开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线上申请的公告
青自然资公告【2024】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和“一网通办、一事通办”“不见面审批”等改革精神,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等通知要求,现就开通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线上申请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自2024年10月8日起,申报单位在法定工作日可通过互联网在青海政务服务网(https://www.qhzwfw.gov.cn)中直通部门“自然资源厅”在线填报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事项,不再使用自然资源部或自然资源厅相关软件制作报盘数据。
二、申请事项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乙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补证、注销审批。
三、申请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和青海政务服务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服务指南编制申报材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工作实行线上办理制度,除领取资质证书原件外,申请单位原则上无需前往现场提交资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四、审查及核准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立、延续办理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等转外环节,审批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按程序公示公告。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变更、补证、注销随时受理。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其申请事项,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同时,按照《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青人常〔2021〕38号),将上述不良或失信行为纳入其信用记录。
五、审批结果公示及证书领取
审批结果将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前往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厅窗口领取证书。
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窗口 0971-5115611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 0971-6101726
技术支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0971-6130361
155******6092(王老师)
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doc
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doc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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