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通知
通 知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近期《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屋网签备案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实施意见》(青建房〔2019〕175号)文件印发时未采纳我厅提出的修改意见,文件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9〕8号文件精神相悖,给不动产登记带来负面影响。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8号文件、自然资办〔2019〕23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流程,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全力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税收“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凡是与国办8号文件、自然资办23号文件精神和流程要求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办发〔2019〕8号文件、自然资办〔2019〕23号文件精神和流程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改变已有确权登记流程,不得影响企业和群众办证需求。
2019年5月9日
附件:通知(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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