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尽快办理退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公告
《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改革提出明确要求,各矿山企业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保证金的退还工作,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截止2019年3月,仍有130余家矿山企业未提交申请办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手续,为加快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即日起按照要求尽快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对2019年4月15日前未申请办理退款也未进行相关情况说明的矿山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纳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不得批准其申请矿业权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二、申请退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需提供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批表、缴纳保证金转账凭证及收款单位收据复印件、企业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退款手续。
三、做好工作衔接。保证金取消后,由矿山企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责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设立基金账户,计入生产成本,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基金缴存、使用以及治理任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联系人:李长俊 电话:0971-6258757
附件:
1.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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