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延续提醒的公示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延续提醒的公示
(2018年第四次)
相关探矿权人:
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0号)第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十一)规定: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
为保证探矿权人的权益,现对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125个探矿权进行提醒公示,请相关探矿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至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土资源服务窗口(地址: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办理探矿权延续手续。凡未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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