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项目用地政策支持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 :关于乡村旅游扶贫项目建设在用地方面有哪些政策?一是我县在贫困村建设了一处乡村旅游扶贫宾馆,土地为村集体草场,也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在办理土地用地相关手续时,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请示县政府后,认为该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后又缴入县级财政国库,有点不伦不类。同时,在省纪委要求下现在停止发放专家审查费和论证费,造成该项目用地相关费用未得到批转,请问是否有相关政策确定可以免除有关费用 ;二是在办理用地手续是由于我县“十三五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国土部门出具了证明,算不算未办理土地手续,同时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地区脱攻坚的意见》第七条指出“(七)实施用地审批特殊政策。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是否属于未批先建,同时青海省出台了哪些土地相关扶贫政策?
咨询台为您答复 :为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结合实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政策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同时与省扶贫开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易地扶贫项目安置的意见》等扶贫政策,这些政策文件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均可查询。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同时,为建立公平合理、规范透明的项目评审付费制度,省财政厅印发了《青海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具体的专家评审付费情况需咨询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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