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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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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发布时间:2006-03-06 00:00:00 浏览次数:37 【字体: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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